巴塞爾資本協議

巴塞爾協議(Basel Accord),全名是資本充足協議(Capital Accord)

什么是巴塞爾協議


  巴塞爾協議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成員,爲了維持資本市場穩定、減少國際銀行間的不公平競爭、降低銀行系統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推出的資本充足比率要求。


巴塞爾協議的主要內容


  第一,關於資本的組成。把銀行資本劃分爲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檔。第一檔核心資本包括股本和公开准備金,這部分至少佔全部資本的50%;第二檔附屬資本包括未公开的准備金,資產重估准備金,普通准備金或呆帳准備金

  第二,關於風險加權的計算。協議訂出對資產負債表上各種資產和各項表外科目的風險度量標准,並將資本加權計算出來的風險掛鉤,以評估銀行資本所應具有的適當規模。

  第三,關於標准比率的目標。協議要求銀行經過5年過渡期逐步建立和調整所需的資本基礎。到1992年底,銀行資本風險加權資產的標准比率爲8%,其中核心資本率至少爲4%。
巴塞爾協議的出台源於前聯邦德國Herstatt銀行美國富蘭克林國民銀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閉。這是兩家著名的國際性銀行。它們的倒閉使監管機構在驚愕之余开始全面審視擁有廣泛國際業務的銀行監管問題。


巴塞爾協議概述


  巴塞爾委員會是1974年由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倡議建立的,其成員包括十國集團中央銀行銀行監管部門的代表。自成立以來,巴塞爾委員會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銀行監管規定,如1983年的銀行國外機構的監管原則(又稱巴塞爾協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Basel Accord)。這些規定不具法律約束力,但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一致同意在規定時間內在十國集團實施。經過一段時間的檢驗,鑑於其合理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許多非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爾協定和資本協議,特別是那些國際金融參與度高的國家。1997年,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問世是巴塞爾委員會歷史上又一項重大事件。核心原則是由巴塞爾委員會與一些非十國集團國家聯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國監管機構的普遍贊同,並已構成國際社會普遍認可銀行監管國際標准。至此,雖然巴塞爾委員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銀行監管國際組織,但事實上已成爲銀行監管國際標准的制定者。

  20世紀70年代开始,經濟學家將管制理論運用到銀行領域,並逐步取得了共識。他們認爲,在追逐論、社會利益論及管制新論三種最有影響的管制理論當中, “捕獲論”(The Capture Theory)將管制者與被管制者視爲博弈中的貓與鼠,最終是管制對被管制者有利,因而主張放棄管制。這種理論顯然忽視了社會公衆能從管制中受益的事實; “管制新論”(The New Economic Theory of Regulation)則將管制視爲管制集團與被管制集團間錙銖必較的政治程序,是被管制集團提出要求、管制集團滿足這種要求並從中獲利的一種商品。由於管制這一商品供求雙方的數量函數難以確定,因而降低了這一理論的實踐價值;只有“社會利益論”(The Public Interest Theory)最具理論和實踐意義。該理論將管制視爲消除或減少市場破產成本進而保護公衆利益的手段,市場破產成本根源於自然壟斷、外部效應及信息的不對稱。與前兩種理論明顯不同的是,這種理論既找到了管制的依據,也明確了管制的意義和努力方向。

  有必要對銀行引入管制的原因在其外部效應和信息的不對稱。盡管Benton和Gilligen 等人在80年代初都論證過,銀行業可能存在某種程度的規模經濟,但多數金融學家都否認銀行的自然壟斷性質。從外部效應和信息的不對稱來看,銀行業務的特性決定了銀行是一個高風險行業。其外部負效應不僅體現爲債權債務鏈條的斷裂,從而給工商企業和社會公衆帶來巨大損失。而且這些又反過來造成銀行體系的混亂,並殃及社會的穩定;信息的不對稱對銀行而言則是一把雙刃劍,它既可以掩蓋銀行儲備不足和資產質量低下的窘迫,也可能因公信力的喪失而破產倒閉。銀行困境的解脫取決於清償能力尤其是流動性的大小。解決這一問題的傳統做法一是資產變現,二是市場介入,但是這兩種做法的劣勢非常明顯。除了要損失大量的交易費用之外,還要受到市場資金可供量的嚴格制約,從而產生巨大的市場風險。因此,各國中央銀行一方面充當最終貸款人,在商業銀行面臨流動性危機時對其施以援手,另一方面則推出存款保險制度,對受損公衆進行補償。這類亡羊補牢式的舉措都是立足於銀行的外圍,沒有對銀行經營過程提出根本性要求,因而不僅未能有效地遏止銀行的倒閉,反而可能增大了銀行破產風險,故而遭到經濟學家的批評。由於最終貸款人的存在(最終貸款人通常以低於市場利率放貸)以及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商業銀行一方面有通過增加高風險投資轉嫁保險成本、獲取高額利潤的欲望。另一方面也有擴大債務依存度的衝動和便利,破產風險因此不斷累積。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發達國家以及由發達國家組成的巴塞爾委員會才逐步將銀行的監管從外圍修補轉到內部調控,並對影響銀行風險的主要因素進行詳細的剖析。

  Herstatt銀行和富蘭克林銀行倒閉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個巴塞爾協議出台。這個協議極爲簡單,核心內容就是針對國際性銀行監管主體缺位的現實,突出強調了兩點:

  1、任何銀行的國外機構都不能逃避監管;

  2、母國和東道國應共同承擔的職責。

  1983年5月,修改後的《巴塞爾協議》推出。這個協議基本上是前一個協議的具體化和明細化。比如明確了母國和東道國的監管責任和監督權力,分行、子行和合資銀行的清償能力、流動性外匯活動及其頭寸各由哪方負責等,由此體現“監督必須充分”的監管原則。兩個巴塞爾協議因此也就沒有實質性差異:總體思路都是“股權原則爲主,市場原則爲輔;母國綜合監督爲主,東道國個別監督爲輔”。但是兩者對清償能力等監管內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監管原則和職責分配,未能提出具體可行的監管標准。各國對國際銀行業的監管都是各自爲战、自成體系,充分監管的原則也就無從體現。


巴塞爾報告


  巴塞爾協議的實質性進步體現在1988年7月通過的《關於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計算和資本標准的報告》(簡稱《巴塞爾報告》)。該報告主要有四部分內容:

  1、資本的分類;

  2、風險權重的計算標准;

  3、1992年資本資產的標准比例和過渡期的實施安排;

  4、各國監管當局自由決定的範圍。

  體現協議核心思想的是前兩項。首先是資本的分類,也就是將銀行資本劃分爲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類,對各類資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點進行明確地界定。其次是風險權重的計算標准,報告根據資產類別、性質以及債務主體的不同,將銀行資產負債表的表內和表外項目劃分爲0%、20%、50%和100%四個風險檔次。風險權重劃分的目的是爲衡量資本標准服務。有了風險權重,報告所確定的資本風險資產8%(其中核心資本風險資產的比重不低於4%)的標准目標比率才具有實實在在的意義。可見,《巴塞爾報告》的核心內容是資本的分類。也正因爲如此,許多人直接就將《巴塞爾報告》稱爲規定資本充足率的報告。

  《巴塞爾報告》反映出報告制定者監管思想的根本轉變。

  首先是監管視角從銀行體外轉向銀行體內。

  此前的協議都注重如何爲銀行的穩定經營創造良好的國內、國際環境,強調政府的督促作用以及政府間的分工協作,對銀行體本身尤其是對銀行防範風險屏障的資本沒有作出任何有實際意義和可行標准的要求。而《巴塞爾報告》則直指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從資本標准及資產風險兩個方面對銀行提出明確要求,從而解脫了監管當局勞而無獲或收獲甚微的尷尬;

  其次,監管重心從母國與東道國監管責權的分配轉移到對銀行資本充足性的監控。

  《巴塞爾報告》規定銀行必須同時滿足總資本和核心資本兩個比例要求,總資本和核心資本都必須按明確給定的標准計量和補充。這既是對以往經驗教訓的深刻總結,也表明報告真正抓住了事物的本質。報告出台以前,各國雖然也對資本金規定了規模要求,但並沒有對資本的內涵和外延做出明確規定,這使銀行可以輕易地通過會計處理增加銀行帳面資本金,並實際加大資產負債的落差,進而加大銀行經營風險;此外,由於資本金的管理還處在原始的靜態管理狀態,無法形成根據資產負債的性質及其變動相應調整機制,因而使這種資本管理形同虛設,發揮的作用也極其有限。這也從另一個側面說明此前協議的監管重心只能簡單地放在監管責權的分配之上。

  第三,注重資本金監管機制的建設。

  資本金監管的生命力在於它突破了單純追求資本金數量規模的限制,建立了資本風險兩位一體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機制。這表明報告的制定者真正認識到資本是防範風險、彌補風險損失的防线,因而必須將其與風險的載體(即資產)有機相聯。而資產風險程度又與資產的性質相關。報告以不同的風險權重將不同風險資產加以區分,使得同樣規模的資產可以對應不同的資本量,或者說同樣的資本量可以保障不同規模的資產資本保障能力隨資產風險權重的不同而異,體現出報告的動態監管思想。針對以往銀行通常以金融創新方式擴大表外業務以逃避資本監管的現象,報告認識到監管表外資產的必要,因而首次將表外資產納入監管。由於當時表外業務的種類、規模及其破壞力有限,報告只能簡單地將期限種類各異的表外資產套用表內資產風險權數來確定其風險權重,並相應提出了資本充足性的要求。

  第四,過渡期及各國當局自由度的安排表明,報告真正認識到國際銀行體系健全和穩定的重要,各國銀行的監管標准必須統一。

  這種安排則充分考慮到了銀行的國別差異,以防止國際銀行間的不公平競爭。

  《巴塞爾報告》的推出意味着資產負債管理時代向風險管理時代過渡。由於監管思想的深刻、監管理念的新穎、考慮範圍的全面以及制定手段和方法的科學合理,這個報告成了影響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監管准則。此後圍繞銀行監管產生的核心原則或補充規定等,都是在報告總體框架下對報告的補充和完善。盡管巴塞爾委員會並不是一個超越成員國政府的監管機構,發布的文件也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各國的監管當局都愿意以報告的原則來約束本國的商業銀行


巴塞爾協議的補充完善


  隨着世界經濟一體化、金融國際化浪潮的湧動,金融領域的競爭尤其是跨國銀行間的競爭日趨激烈,金融創新日新月異使銀行業務趨於多樣化和復雜化,銀行經營的國內、國際環境及經營條件發生了巨大變化,銀行規避管制的水平和能力也大爲提高。這使1988 年制定的《巴塞爾報告》難以解決銀行實踐中出現的諸多新情況、新問題。爲應對這些挑战,巴塞爾委員會對報告進行了長時期、大面積的修改與補充。

  第一,1991年11月,在認識到准備金銀行經營重要性及其在不同條件下的性質差異後,重新詳細定義了可計入銀行資本用以計算資本充足率的普通准備金壞帳准備金,以確保用於彌補未來不確定損失的准備金計入附屬資本,而將那些用於彌補已確認損失的准備金排除在外。

  第二,初步認識到除OECD成員國與非成員國之間存在國別風險之外,OECD成員國之間同樣也存在國別風險,因而一改《巴塞爾報告》中對所有經合組織成員國均確定零主權風險權重這一極其簡單化的衡量方法,於1994年6月重新規定對OECD成員國資產風險權重,並調低了墨西哥、土耳其、韓國等國家的信用等級。

  第三,作爲金融快速國際化的反映,开始提升對市場風險的認識。20世紀90年代以來,由於金融市場自由化速度的加快和國際銀行業的迅速擴張,加上新技術的廣泛運用,使得國際金融市場間的聯系空前緊密,世界金融形勢錯綜復雜;隨着衍生金融品種及其交易規模的迅猛增長,銀行業越來越深地介入了衍生品種的交易,或是以資產證券化和控股公司的形式來逃避資本金管制,並將信用風險轉化爲市場風險或操作風險銀行金融市場的交互影響也越發顯著。這使巴塞爾委員會認識到,盡管《巴塞爾報告》的執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銀行信用風險,但以金融衍生工具爲主的市場風險卻經常發生。這說明僅靠資本充足率已不足以充分防範金融風險。最典型的案例巴林銀行。這家銀行資本充足率1993年底時遠遠超過8%, 1995年1月還被認爲是安全的,但到2月末,這家老牌銀行便宣告破產

  鑑於這些情況,巴塞爾委員會在1995年4月對銀行某些表外業務風險權重進行了調整,並在 1996年1月推出《資本協議關於市場風險的補充規定》。該規定認識到,市場風險是因市場價格波動而導致表內外頭寸損失的風險,包括交易帳戶中受到利率影響的各類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風險銀行外匯風險商品(如貴金屬等)風險,它們同樣需要計提資本金來進行約束。值得注意的是,《補充規定》已經改變了《巴塞爾報告》中將表外業務比照表內資產確定風險權重並相應計提資本金的簡單做法,提出了兩種計量風險的辦法:標准計量法和內部模型計量法。標准計量法是將市場風險分解爲利率風險股票風險外匯風險商品風險期權價格風險,然後對各類風險分別進行計算並加總;內部模型法也就是基於銀行內部VaR (Value-at- Risk)模型的計量方法,這是將借款人分爲政府、銀行公司等多個類型,分別按照銀行內部風險管理計量模型來計算市場風險,然後根據風險權重的大小確定資本金的數量要求。內部模型法的推出是一大創新,引起了銀行界的廣泛關注。但鑑於當時條件的限制,所提出的計算方法又不夠具體和完善,因而並未得到廣泛運用,以至於銀行對此法的運用還需滿足諸如要有足夠的高水平模型運用人員、要認真執行風險管理等等條件並得到監管當局的批准。

  1997年7月全面爆發的東南亞金融風暴更是引發了巴塞爾委員會金融風險的全面而深入的思考。從巴林銀行、大和銀行的倒閉到東南亞的金融危機,人們看到,金融業存在的問題不僅僅是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等單一風險的問題,而是由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外加操作風險互相交織、共同作用造成的。1997年9 月推出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表明巴塞爾委員會已經確立了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該文件共提出涉及到銀行監管7個方面的25條核心原則。盡管這個文件主要解決監管原則問題,未能提出更具操作性的監管辦法和完整的計量模型,但它爲此後巴塞爾協議的完善提供了一個具有實質性意義的監管框架,爲新協議的全面深化留下了寬廣的空間。新協議所重頭推出並具有开創性內容的三大支柱:最低資本要求、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市場約束,都在《核心原則》中形成了雛形。


對舊巴塞爾協議的反思


  從發展歷程來看,巴塞爾協議經歷了一個內容不斷更新、方法不斷改進、思想不斷成熟的深化過程。該協議實際上沒有一個明確的新舊分界點。學術界一般將1988 年的《巴塞爾報告》稱爲舊巴塞爾協議,將1999年6月公布的《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徵求意見稿(第一稿)稱爲巴塞爾協議。其實,1988年的舊巴塞爾協議經過多次修改補充後,已將巴塞爾協議的基本框架搭建就緒,因此才有了巴塞爾協議第一稿。而2001年推出的兩個巴塞爾協議徵求意見稿更直接就是對第一稿的充實與完善。因此本報告以《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徵求意見稿(第一稿)爲分水嶺,此前的所謂舊巴塞爾協議實際上包括1988年的《巴塞爾報告》及其後的補充規定和核心原則;而巴塞爾協議則統指三個徵求意見稿。

  盡管1988年的《巴塞爾報告》歷經修改與補充,但學術界和銀行界還是對其中的許多原則以及舊協議的市場適應性提出了批評和質疑。

  首先是國家風險問題。

  舊巴塞爾協議只是重新確定了經合組織成員國的資產風險權重,但對非 OECD成員國的風險權重歧視仍未解除。這一方面造成國與國之間巨大的風險權重差距(多爲100%),這種差距不僅在成員國與非成員國之間存在,而且在成員國與成員國之間也存在,致使信用分析評判中的信用標准扭曲爲國別標准;另一方面則容易對銀行產生誤導,使其對OECD成員國的不良資產放松警惕,而對非 OECD成員國的優質資產畏葸不前,從而減少銀行的潛在收益,相應擴大銀行經營風險。此外,這一規定仍然因循靜態管理理念,未能用動態的觀點看待成員國和非成員國的信用變化。

  其次是風險權重的靈活度問題。

  這實際上是一個企業風險權重歧視問題,且與國家風險權重歧視交織在一起。對於非OECD成員國對銀行、政府超過一年的債權,對非公共部門企業債權,無論其信用程度如何,風險權重均爲100%;而由OECD成員國對金融機構擔保債權,則一律爲20%。此外是風險權重的級次過於簡單且不合理,僅有 0%、20%、50%、及100%等四個檔次,沒有充分考慮同類資產信用差別,也就難以准確反映銀行面臨的真實風險美國經濟學家俄特曼(2001)根據美國金融機構所發債券的數據,運用蒙特卡洛模擬實證研究後得出的結論也證實了這一點。

  再次是對金融形勢的適應性問題。

  舊協議從一开始就注意到了表外業務的潛在風險,也提出了對照表內項目確定表外資風險權重的做法,但隨着金融新業務的推出和銀行組織形式的更新,舊協議的涵蓋範圍和監管效果都難以讓人滿意。最典型的是銀行資產證券化和銀行持有債券金融控股公司的廣泛建立以及銀行全能化等,由此不僅引發逃避或繞开資本金管束的問題,而且引發了信用風險以外的市場風險

  最後是全面風險管理問題。

  舊協議已經在1997年形成了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和基本框架,但並未對其內容作詳盡的闡釋,更未提出切實、可行的方法,因而對於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分析的全面管理還停留在理論上論證、方法上探索的階段,至於這三類風險計量應建立哪些模型、模型中應選擇哪些參數,以及相應的資本金要求又如何設計等問題,幾乎都沒有涉及。此外,在舊協議中,銀行始終處於被動地位,銀行危機的產生主要由借款人的風險引起,銀行風險的規避取決於監管當局對其資本計提方法和計提數量的監督,並不注重當事人主體能動作用的發揮,也沒有對銀行提出如何適應市場以及如何主動接受市場約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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