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匯
售匯-定義
外匯指定銀行將外匯賣給外匯使用者,並根據交易行爲發生之日的人民幣匯率收取等值人民幣的行爲。外匯售匯業務介紹
第一
一、境內機構下列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用匯,持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單據和所列有效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一)實行進口配額管理或特定產品進口管理的貨物進口,持有關部門籤發的許可證或進口證明以及相應的進口合同;
(二)實行自動登記制的貨物進口,持相應的登記文件和進口合同;
(三)除上述兩項以外,其他符合國家進口管理規定的貨物進口,持進口合同;上述(一)至(三)項進口項下的預付款(規定比例以內)、开證保證金、尾款、運輸費、保險費及從屬費用和出口項下的傭金(規定比例以內)、運輸費、保險費及從屬費用,持(一)至(三)項規定的有效憑證或有關批准文件;
(四)從保稅區、保稅庫購买商品以及購买國外入境展覽展品的用匯,持(一)至(三)項規定的有效憑證;
(五)專利權、著作權、商標、計算機軟件等無形資產的進口,持進口合同或協議;
(六)出口項下對外退賠外匯,持結匯水單、索賠協議、理賠證明及退匯證明;
(七)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標保證金持投標文件,履約保證金及墊付工程款項持合同。
第二
二、境內機構下列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外匯指定銀行憑用戶提出的支付清單先兌付,事後核查:(一)進料加工生產復出口商品的進口,持外經貿部門批准的進料加工合同;
(二)經國務院批准的免稅品公司按規定範圍經營免稅商品的進口支付;
(三)民航、海運、鐵道部門(機構)支付境外國際聯運費、設備維修費、站場港口使用費、燃料供應費、保險費、非融資性租賃費及其他服務費用;
(四)民航、海運、鐵道部門(機構)支付國際營運人員夥食、津貼補助。
(五)郵電部門支付國際郵政、電信業務費用。
第三
三、境內機構下列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持外匯局核發的售匯通知單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一)超過規定比例的預付貨款、傭金;
(二)轉口貿易項下先支後收發生的對外支付。
第四
四、財政預算內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按《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辦理。第五
五、財政預算外的境內機構下列非經營性用匯,持外匯局核發的售匯通知單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熱門資訊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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