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
詞語釋義
進口 jìnkǒu
(1) [import]∶從別的國度、地區購進 [商品]
這批玩具是從日本進口的
(2) [put in]∶[船只]駛進港口
◎ 進口 jìnkǒu
[entrance] [身體] 進入的地方(如門、大門或通道)1.謂外國貨船駛進本國的海關口岸。
清 魏源 《聖武記》卷八:“並於進口夷船,收賣其壓艙鹹沙,以杜煎硝之弊。”
《花月痕》第四七回:“ 倭 船進口,由封疆大吏派員驗明有無夾帶禁物。”
2.泛指謂將外國貨物運進本國。
進口,指向非居民購买生產或消費所需的原材料、產品、服務,目的是獲得更低成本的生產投入,或者是謀求本國沒有的產品與服務的壟斷利潤。
進口貿易是指把外國商品輸入到本國的一種貿易活動。是國際貿易的組成部分。
《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五一回:“這邊出口要給他出口稅,到那邊進口又要給他進口稅。”
3.謂將外地貨物運進本地。
毛澤東 《必須注意經濟工作》:“這一千五百萬元鹽、布的進口,過去不消說都是商人在那裏做的,我們沒有去管過。” 沙汀《堰溝邊》:“在這歷史性的、一貫需要糧食進口的丘陵地帶,這是一個有名的苦寒地區。”
4.指進入建築物或場地所經過的門或口兒。
5.方言。上口;可口。
古華 《芙蓉鎮》第二章:“酒,是家做的雜糧燒酒,好進口,有後勁。”進口流程
辦理海關進口手續及簡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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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貿公司是指經國家經貿部或省、市級經貿委批准其有進出口商品經營和代理權的企業。2、所需通關單據:
1)進口合同
2)進口發票
3)裝箱單
4)海運提單
5)提貨單(正本海運提單 背書、傳真空運單據換取)
6)各種進口許可證(根據海關商品編號上的規定)
從國外視同進口到保稅區
1、海關備案是指進口商將進口的貨物如實向海關申報,而無需加稅和進口許可證。備案進區後的貨物呈保稅狀態。2、海關備案所需提供的單據:
1)進口合同(如國外賣方是本公司系統可免去)
2)進口發票
3)裝箱單
4)提貨單(正本海運提單背書、空運提單換取)
5)海運、空運提單
6)保稅倉儲進庫登記簿
從保稅區進口到國內
1、方法B是指在保稅區內投資經營自身產品,且經保稅區海關核准按月、季等核銷期限的倉庫和生產性企業,進口時可辦理的方法。特點是貨物可先實現國內銷售,後報關付稅、付證。2、通關和核銷單據:
1)進口合同(保稅區內企業和外貿公司的)
2進口發票(保稅區內企業和外貿公司的)
3)裝箱單
4)出庫單(正本)
5)各種進口許可證(根據海關商品編號上的規定)
從國外通過保稅區海關(一次性)進口到國內
1、這種方式是保稅區內企業爲了保證自己獨立對海外經商的進口通關方法。2、通關單據
1)進口合同(如國外賣方是本公司系統可免去)
2)進口發票
3)裝箱單
4)提貨單(正本海運提單背書、空運提單換取)
5)海運、空運提單
6)進口合同(保稅區內企業與外貿公司)
7)進口發票(保稅區內企業與外貿公司)
8)各種進口許可證(根據海關商品編號規定)。進口貨物通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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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進境地海關申報轉關運輸。(2) 申報貨物轉關運輸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代理人應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單(以下簡稱“申報單”),並交數據錄入中心錄入海關計算機報關自動化系統,打印成正式的申報單一式三份。
(3)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如實向海關申報,並遞交申報單、指運地海關籤發的進口轉關運輸貨物聯系單、隨附有關批准證件和貨運、商業單證(如貨物的提單或運單、發票、裝箱單等)。
(4)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代理人申請辦理屬於申領進口許可證的轉關運輸貨物,應事先向指運地海關交驗進口許可證,經審核後由指運地海關核發進口轉關運輸貨物聯系單,並封交申請人帶交進境地海關。
(5) 進境地海關在接受進口貨物收貨人或代理人申報遞交的有關單證後,要進行核對,核准後,要將上述有關單證制作關封,交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
(6)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要按海關指定的路线負責將進口貨物在規定的時限內運到指運地海關,向指運地海關交驗進境地海關籤發的關封,並應在貨物運至指運地海關之日起14日內向指運地海關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7) 指運地海關在辦理了轉關運輸貨物的進口手續後,按規定向進境地海關退寄回執,以示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監管工作的完結。
(8) 來往港澳進境車輛裝載的轉關運輸貨物,由車輛駕駛人員向進境地海關交驗載貨清單一式三份,並隨附有關貨運、商業單證,進境地海關審核後制作關封交申請人帶交出境地海關,由出境地海關負責辦理該車輛及所載貨物的監管手續。
(9) 保稅倉庫之間的貨物轉關手續,除應按辦理正常的貨物進出保稅倉庫的手續外,亦按上述(1 )、( 7)的程序辦理手續。但在填報申報單時,在“指運地”一欄應填寫貨物將要存入的保稅倉庫名稱。代理進口流程
與委托方籤訂代理進口協議
經過與委托方友好充分地協商,雙方籤訂代理進口協議。經委托方確認對外籤訂進口合同
經過委托方確認,與委托方指定的境外出口商重新籤訂進口合同,以備報關時使用。委托方資金到位後开具L/C、贖單或前T/T
當結算方式爲跟單信用證、跟單托收或預付貨款時,委托方先將信用證保證金或貨款劃入代理方的指定账戶,代理方隨即开立信用證或辦理贖單、付匯。通知委托方作接貨准備
貨物抵達口岸前3~5天通知委托方准備接貨。委托方資金到位後辦理清關、商檢
委托方將報關所需的手續費劃入代理方的指定账戶,代理方隨即委托辦理報關、報檢。未通關
如果貨物未能通關,則協助委托方與供方協商貨物的處置與賠償方案。通關
通知委托方到指定地點接收貨物,完成交貨手續,並結清所有通關費用。後T/T
如果結算方式爲貨到付款,則委托方先將貨款劃入代理方的指定账戶,代理方再辦理付匯。進口稅import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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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稅-------指進口國家的海關在外國商品輸入時,對本國進口商所徵收的正常關稅。它是在外國貨物直接進入進口國關境或由自由港、自由貿易區或海關保稅區等免徵進口稅的其他區域提出運往進口國國內銷售時,在辦理海關手續時徵收。進口稅同時也是一國推行對外政策的一項重要手段。一些國家根據政治經濟關系的需要,會對來自不同國家的同一種商品實行不同的稅率,從而形成一種差別待遇。如果以這種差別待遇爲標准,可以把進口稅分爲普通稅、最惠國稅、特惠稅和普遍優惠制。
(1)普通稅 。普通稅適用於與該國沒有籤訂任何關稅互惠貿易條約或協定的國家或地區進口的商品。普通稅稅率最高,一般比優惠稅率高1~5倍,少數商品甚至高達10倍、20倍。目前僅有個別國家對從極少數(一般是非建交)國家的進口商品實行這種稅率,大多數國家只是將其作爲其他優惠稅率減稅的基礎 。因此 ,普通稅率並不是被普遍實施的稅率。
(2)最惠國稅 。最惠國稅適用於與該國籤訂有最惠國待遇條款的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進口的商品,也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之間在正常貿易下必須給予的關稅待遇。所謂最惠國待遇,是指締約方一方現在和將來給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權、優惠和豁免,也同樣給予締約方對方。最惠國待遇的主要內容是關稅待遇。由於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加入了籤訂有多邊最惠國待遇條約的世界貿易組織,或者通過個別談判籤訂了雙邊最惠國待遇 , 因此最惠國稅實際上已成爲正常的關稅。
但是,最惠國稅率並非是最低稅率。在最惠國待遇中往往規定有例外條款,如在締結關稅同盟、自由貿易區或有特殊關系的國家之間規定更優惠的關稅待遇時,最惠國待遇並不適用。
(3)特惠稅。特惠稅,又稱優惠稅 ,是對來自特定國家或地區的進口商品給予特別優惠的低關稅或免稅待遇。使用特惠稅的目的是爲了增進與受惠國之間的友好貿易往來。特惠稅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
特惠稅最早开始於宗主國與殖民地及附屬國之間的貿易,最有名的特惠關稅是英聯邦特惠制。它是英國確保獲取廉價原料、食品和銷售其工業品,排擠其他國家侵入英國殖民地市場,壟斷其殖民地、附屬國市場的工具。目前仍在起作用的,且最有影響的是洛美協定國家之間的特惠稅。它是歐盟向參加協定的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區的發展中國家單方面提供的特惠關稅。
(4)普遍優惠制。普遍優惠制 ,簡稱普惠制,是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級產品)普遍的、非歧視的、非互惠的一種關稅優惠制度。
普惠制是發展中國家在聯合國貿易 與發展會議 上長期鬥爭的成果。從1968年聯合國第二屆貿發會議通過普惠制決議至今,普惠制已在世界上實施了30多年。目前 ,全世界已有190多個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享受普惠制待遇,給惠國則達到31個。
普惠制方案是各給惠國爲實施普惠制而制定的具體執行方法。各發達國家(即給惠國)分別制定了各自的普惠制實施方案,而歐盟作爲一個國家集團給出共同的普惠制方案,因此,目前全世界共有17個普惠制方案。從具體內容看,各方案不盡一致,但大多包括了給惠產品範圍、受惠國家和地區、關稅削減幅度、保護措施、原產地規則、給惠方案有效期六個方面。
①給惠產品範圍。一般農產品的給惠商品較少,工業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只有列入普惠制方案 的給惠商品清單,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一些敏感性商品,如紡織品、服裝、鞋類以及某些皮制品、石油制品等常被排除在給惠商品之外或受到一定限額的限制 。 例如 , 歐盟1994年12月31 日頒布的對工業產品的新普惠制法規(該法規於1995 年1月1日开始執行),將工業品按敏感程度分爲五類,並分別給予不同的優惠關稅。具體地說,對第一類最敏感產品,即所有的紡織品,普惠制關稅爲正常關稅的 85% ;對第二類敏感產品 ,徵正常關稅的70%;對第三類半敏感產品 ,徵正常關稅的35% ;對第四類不敏感產品,關稅全免;而對第五類部分初級工業產品,將不給優惠稅率,照徵正常關稅。又如美國的普惠制方案規定,紡織品協議項下的紡織品和服裝、手表、敏感性電子產品、敏感性鋼鐵產品、敏感性玻璃制品或半制成品及鞋類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
②受惠國家和地區。發展中國家能否成爲普惠制方案的受惠國是由給惠國單方面確定的。因此,各普惠制方案大都有違普惠制的三項基本原則。各給惠國從各自的政治、經濟利益出發,制定了不同的標准要求,限制受惠國家和地區的範圍。例如,美國曾以我國不是關貿總協定成員,不符合其受惠國標准爲由,而沒有把普惠制待遇給予我國的出口產品。
③給惠商品的關稅削減幅度。給惠商品的減稅幅度取決於最惠國稅率與普惠制稅率之間的差額,即普惠制減稅幅度=最惠國稅率-普惠制稅率。減稅幅度與給惠商品的敏感度密切相關。一般說來,農產品減稅幅度小,工業品減稅幅度大,甚至免稅。例如,日本對給惠的農產品實行優惠關稅,而對給惠的工業品除其中的“選擇性產品”給予最惠國稅率的50%優惠外,其余全都免稅。
④保護措施。各給惠國爲了保護本國生產和國內市場,從自身利益出發,均在各自的普惠制方案中制定了程度不同的保護措施。保護措施主要表現在例外條款、預定限額及畢業條款三個方面。例外條款是指當給惠國認爲從受惠國優惠進口的某項產品的數量增加到對其本國同類產品或有競爭關系的商品的生產者造成或將造成嚴重損害時,給惠國保留對該產品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減稅優惠待遇的權利。預定限額是指給惠國根據本國和受惠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及貿易狀況,預先規定一定時期內(通常爲一年)
⑤原產地規則。爲了確保普惠制待遇只給予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生產和制造的產品,各給惠國制定了詳細和嚴格的原地產規則。原產地規則是衡量受惠國出口產品 能否享受給惠國給予 減免關稅待遇的標准。原地產規則一般包括三個部分:原產地標准、直接運輸規則和書面證明書。所謂原產地標准,是指只有完全由受惠國生產或制造的產品,或者進口原料或部件在受惠國經過實質性改變而成爲另一種不同性質的商品,才能作爲受惠國的原產品享受普惠制待遇。所謂直接運輸規則 ,是指受惠國的原產品 必須從出口受惠國直接運至進口給惠國。但由於地理或運輸等原因確實不可能直接運輸時,允許貨物經過他國轉運,條件是貨物必須始終處於過境國海關的監管下,未投入當地市場銷售或再加工。所謂書面證明書,是指受惠國必須向給惠國提供由出口受惠國政府授權的籤證機構籤發的普惠制原產地證書作爲享受普惠制減免關稅優惠待遇的有效憑證。
⑥普惠制的有效期。普惠制的實施期限爲10年,經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全面審議後可延長 。目前普惠制已進入了第四個實施期 。普惠制在實施30多年來,確實對發展中國家的出口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由於各給惠國在提供關稅優惠的同時,又制定了種種繁瑣的規定和嚴厲的限制措施,使得建立普惠制的預期目標還沒有真正達到。廣大發展中國家尚需爲此繼續鬥爭。進口替代政策
進口替代政策是指一個國家採取各種措施,限制某些外國工業產品進口,促進國內有關工業品的生產,逐漸在國內市場上以本國產品替代進口產品,爲本國工業發展創造有利條件,實現工業化。又稱進口替代工業化政策,是內向型經濟發展战略的產物。一般做法是國家通過給予稅收、投資和銷售等方面的優惠待遇,鼓勵外國私人資本在國內設立合資或合作方式的企業;或通過來料和來件等加工貿易方式,提高工業化的水平。爲使國內替代產業得以發展,就要使用提高關稅、實行數量限制、外匯管制等手段,限制外國工業產品進口,以使國內受進口競爭的工業在少競爭、無競爭的條件下發育成長。進口配額
概念
進口配額,又稱進口限額 ,是一國政府在一定時期(如一季度、半年或一年)以內 ,對於某些商品的進口數量或金額加以直接限制。在規定的期限內,配額以內的貨物可以進口,超過配額不准進口,或者徵收較高的關稅或罰款後才能進口。它是發達國家實行進口數量限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分類
主要有兩大類:(1)絕對配額。絕對配額是指在一定時期內 ,對某種商品的進口數量或金額規定一個最高數額,達到這個數額後,便不准進口。這種方式在實施中,有以下兩種形式:
①全球配額。即屬於世界範圍的絕對配額,對來自任何國家或地區的商品一律適用,按進口商品的申請先後批給一定的額度,至總配額發放完爲止,超過總配額就不准進口。
全球配額並不限定進口的國別或地區,故配額公布後,進口商往往相互爭奪配額。鄰近的國家或地區依其優越地理因素,在競爭中居於有利地位。爲了減少這種情況所帶來的不足,一些國家採用了國別配額。
②國別配額。即在總配額內按國別和地區分配給固定的配額,超過規定的配額便不准進口。爲了區分來自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商品,在進口商品時進口商必須提交原產地證明書。實行國別配額可使進口國家根據它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關系分配給予不同的配額。例如,1987年底,我國與美國就紡織品貿易達成協定,使我國對美紡織品成衣出口年增長率,從1988年1月1日起4年內,由19%下降到3%。
(2)關稅配額。關稅配額是指對商品進口的絕對數額不加限制 ,而對在一定時期內,在規定的關稅配額以內的進口商品,給予低稅、減稅或免稅待遇 ,對超過配額的進口商品徵收高關稅 、附加稅或罰款。這種方式在實施中也有以下兩種形式:
①優惠性關稅配額。即對關稅配額內進口的商品給予較大幅度的關稅減讓,甚至免稅;超過配額的進口商品徵收原來的最惠國稅。歐盟在普惠制實施中所採用的關稅配額就屬此類。
②非優惠性關稅配額。即對關稅配額內進口的商品徵收原來正常的進口稅,一般按最惠國稅率徵收;對超過關稅配額的部分徵收較高的進口附加稅或罰款。例如,1974年12月,澳大利亞曾規定對除男襯衫、睡衣以外的各種服裝,凡是超過配額的部分加徵175%的進口附加稅。進口押匯
進出口雙方籤訂买賣合同之後,進口方請求進口地某個銀行(一般爲自己的往來銀行)向出口方开立保證付款文件,大多數爲信用證。然後,开證行將此文件寄送給出口商,出口商見證後,將貨物發送給進口商。商業銀行爲進口商开立信用保證文件的這一過程,稱爲進口押匯。
因爲進口商通過信用保證文件的开立,可以延長付款期限,不必在出口商發貨之前支付貨款,即使在出口商發貨後,也要等到單據到達自己手中才履行付款義務。這樣,進口商減少了資金佔用的時間。同時,出口商愿意接受這種延長付款期限,是以开證行保證到期付款爲條件的。因此,進口押匯是开證行爲進口商提供的一種資金融通。進口附加稅
是指一國海關在外國 商品進口時 ,在徵收進口稅之外,出於某種特定的目的而額外加徵的關稅。
進口附加稅通常是一種臨時性的措施,是在特定情況下,非正常實施的。其目的主要有:應付國際收支危機,維持進出口平衡;防止外國商品低價傾銷;對某個國家實行歧視或報復等。人們爲了把正常的進口關稅與這種額外加徵的關稅相區別,通常稱前者爲正常關稅或進口正稅;而稱後者爲特別關稅或進口附加稅。
進口附加稅不同於進口稅 ,在一國的《海關稅則 》中並不能找到 ,也不像進口稅那樣受到世界貿易 組織的嚴格約束而只能降不能升,其稅率的高低往往視徵收的具體目的而定。它是限制商品進口的重要手段,在特定時期有較大的作用。以美國爲例,1971年美國出現了自1893年以來的首次貿易逆差,國際收支惡化。爲了應付國際收支危機,維持進出口平衡 ,美國總統尼克松宣布自1971年8月15日起實行新經濟政策 ,對外國商品進口在一般進口稅上再加徵10%的進口附加稅,以限制進口。
一般說來,對所有進口商品徵收進口附加稅的情況較少,大多數情況是針對個別國家和個別商品徵收進口附加稅。這類進口附加稅主要有反傾銷稅、反補貼稅、緊急關稅、懲罰關稅和報復關稅五種。進口信用證
概念
進口信用證是銀行應國內進口商的申請,向國外出口商出具的一種付款承諾,承諾在符合信用證所規定的各項條款時,向出口商履行付款責任;業務範圍
1、开立各種信用證,如:即期、延期、承兌、議付、可轉讓、保兌、循環、對开信用證等;2、業務處理包括:开證、修改、審單、付款/承兌或拒付等(其中开證有授信开證和憑保證金开證兩種);敘做進口押匯、提貨擔保等融資業務;協助進口商對外進行出口商資信調查,備貨和船情查詢等。
何時宜選擇進口信用證
進出口雙方希望對彼此的行爲進行一定約定以提升貿易的可信度;進口商處於賣方市場,且出口商堅持使用信用證方式進行結算;
進出口雙方流動資金不充裕,有使用貿易融資的打算。
爲進口商帶來哪些好處
改善談判地位---------开立進口信用證相當於進口商爲出口商提供了商業信用以外的有條件付款承諾,對進口商有信用增強的作用,進口商可據此爭取到比較合理的貨物價位;貨物有所保證----------變商業信用爲銀行信用,銀行的介入可能使貿易本身更有保證,通過單據和條款,有效控制貨權、裝期以及貨物質量;
減少資金佔壓-----------對於使用授信开證的進口商來講,在开證後到付款前可減少自有資金的佔用。進口相關術語
進口許可證
進口許可證是貿易主管當局所籤發的准予貨物進口通關的文件。進口商只有拿到進口許可證,才能進口貨物。進口許可證分爲自動進口許可證和非自動進口許可證。進口許可證商品管理
進口許可證商品管理,是國家對進口商品進行宏觀管理的一種行政手段。國家對部分進口商品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其目的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保證對外貿易有序地是順利進行。進口國家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都必須事先申請領取進口貨物許可證,經由國家批准經營該項進口業務的公司辦理進口訂貨。海關憑進口貨物許可證和其他有關單證查驗放行。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买方爲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調整後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進口設備到岸價CIF of imported equipment
進口設備運至买方港口,包括運輸費、運輸保險費在內的貨價。進口付匯核銷
進口付匯核銷就是採用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的形式,對每一筆通過外匯指定銀行向境外付匯的情況進行統計,到貨後再逐筆核對注銷的一種監管制度。進口代收
銀行接受國外代理行或聯行委托,按照代理行或聯行的指示向進口商收取進口款項,並向進口商交付有關商業單據;進口代收可分爲付款交單(D/P)和承兌交單(D/A)兩種方式。
進口代收對進口商有哪些好處
費用低廉--------銀行費用較低,有利於進口商節約費用、控制成本;簡便易行--------與信用證方式相比,手續簡單,易於操作;
資金佔壓少--------在出口商的備貨和裝運階段不必預付貨款、佔壓資金,支付貨款或做出承兌後可立即取得貨物單據並處置
貨物;
改善現金流------承兌交單項下,進口商承兌後即可以取得貨物單據並處置貨物,在售出貨物並有現金流入後才對外支付,資金佔壓近乎爲零,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得到有效改善。
何時最宜選擇進口代收方式
進口商希望能以簡便且低成本的辦法向出口商支付貨款;進口商流動資金充足,可採用付款交單(D/P)方式;
進口商流動資金不足,需要出口商給予遠期付款的融資便利,且與出口商有良好的合作關系,可採用承兌交單(D/A)方式。
進口押金制
進口押金制,又稱進口存款制,是指一些國家規定進口商在進口時,必須預先按進口金額的一定比率和規定的時間,在指定的銀行無息存放一筆現金的制度。這種制度無疑增加了進口商的資金負擔,影響了資金的政常周轉,同時,由於是無息存款,利息的損失等於徵收了附加稅。所以,進口押金制度能夠起到限制進口的作用。例如,意大利政府從1974年5月7日到1975年3月24日,曾對400多種進口商品實行進口押金制度。它規定,凡項下商品進口,無論來自哪一個國家,進口商必須先向中央銀行交納相當於進口貨值半數的現款押金,無息凍結6個月 。據估計,這項措施相當於徵收5%以上的進口附加稅。又如,巴西政府曾經規定,進口商必須先交納與合同金額相等的爲期360天的存款才能進口。
進口專利產品
進口專利產品是指由專利產品組成的或包含有專利產品的物件被輸入國內。這與從哪個國家進口無關,與進口的產品在制造或出口該產品的國家是否有專利權也無關。進口的產品在進口國必須是受專利法保護的產品,否則就不能構成進口專利產品的行爲。熱門資訊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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