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制企業


設立登記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
  (五)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體合夥人籤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夥人的身份證明:
  (三)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書:
  (四)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經營範圍:
  3.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6.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7.入夥與退夥:
  8.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9.違約責任
  10.合夥企業經營期間和合夥人爭議的解決方式。
  (五)出資權屬證明:
  (六)經營場所證明:
  (七)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規定設立合夥企業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變更登記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應當於作出變更決定或者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合夥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 全體合夥人籤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變更事由發生的證明文件:
  (三)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規定變更事項須報經審批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1.變更名稱的,還應提交《公司名稱變更通知書》。
  2.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或者關於產權的證明或說明)變更住所跨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登記機關將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登記機關。
  3.變更負責人的,還應當提交合夥人變更執行合夥事務負責人的會議決議:原負責人的免職文件:新負責人的照片(一寸2張)、身份證、履歷表。
  4.變更經營範圍的,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在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之後申請變更登記
  5.變更合夥人的,應當提交新合夥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6.變更經營期限的,應提交相關材料。以年爲單位經營期限的起止時間的確定打印,應當將終止時間提前1日標注。注銷登記
  ◎合夥企業依照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解散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夥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體合夥人籤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夥人籤署的清算報告:
  (三)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夥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時,應當繳回營業執照、公章。
  □分支機構設立
  ◎合夥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夥人籤署的設立分支機構的決定書:
  (三)加蓋合夥企業公章的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全體合夥人委派執行分支機構事務負責人的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
  (五)經營場所證明:
  (六)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夥企業設立分支機構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合夥企業年度檢驗
  合夥企業應當按照企業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等文件,接受年度檢驗。企業登記機關對合夥企業提交的年度檢驗文件進行審查,以確認其繼續經營的資格。
  (一)年檢時間:年檢起止日期爲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業登記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內,對企業上一年度的情況進行檢查。合夥企業企業登記機關報送年檢材料最遲不得超過3月15日。
  (二)年檢提交文件:年檢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工商執照正、副本等文件。分支機構年檢,應持合夥企業工農業執照復印件到其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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