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贖回費


簡介
  基金贖回費:是指在开放式基金存續期間,已持有基金份額的投資者向基金管理人賣出基金份額時所支付的手續費贖回費設計的目的主要是對其他基金持有人安排一種補償機制,通常贖回費計入基金資產。我國《开放式投資基金證券基金試點辦法》規定,开放式基金可以收取贖回費,但贖回費率不得超過贖回金額的3%。目前贖回費費率通常在1%以下,並隨持有期限的長短有相應的減讓。
  商務印書館《英漢證券投資詞典》英語爲:redemption charge。亦稱:贖回。互惠基金收取管理費用的一種。投資者退出基金時向管理人支付。即後端收費基金(back-end load fund)收取的費用。各管理公司和不同類型基金之間費用差別很大,通常持有期越長費用越低。收取贖回費旨在阻止投資者隨意退出基金,打亂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計劃。參見:back-end load fund;deferred sales charge。另爲:exit fee;redemption fee短期交易贖回
  管理規定明確允許基金管理人自主選擇對持有少於一周、少於一個月內贖回基金持有人分別加收不低於贖回金額1.5%和0.75%的贖回費。目前,大多數偏股型基金對持有一年之內贖回收取0.5%的贖回費,也就是說,今後申購偏股型基金一個月內就贖回贖回費率將比原來上漲50%,如果一周內贖回贖回費將是原來的3倍。該規定增加了短期交易贖回費,目的是爲了抑制一些機構的短期套利行爲,對個人投資者來說是個利好公司可自定短期基金贖回
  在經歷了前期的徵求意見後,證監會於16日晚間發布《开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增列短期交易贖回費規定細則,同時禁止基金管理人向銷售機構支付一次性獎勵,規範尾隨傭金。新規從費用結構上看,仍保持行業現行的申購費認購費)、贖回費的基本費用機構,從費用水平上看,與現行的規定基本一致。 過度交易行爲通常會攤薄長期投資人的既有收益,還可能會幹擾基金經理正常管理投資組合,侵害長期投資者的利益。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增列短期交易贖回費,主要是針對部分投資人將基金作爲投機品種進行頻繁申購贖回,一些機構投資人運用資金優勢進行短期套利行爲。《管理規定》允許基金管理人自主選擇對一周、一月內贖回基金持有人設定較高的贖回費率標准,並將此類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雖然提高了短期基金交易投資人的交易成本,但由於《管理規定》要求持有期在30日以內的贖回費全部計入基金財產,爲此對大部分堅持長期投資的持有人來說還可從中獲益。
  證監會相關人士同時表示,基金銷售渠道競爭激烈,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銷售機構支付尾隨傭金和一次性獎勵的現象非常普遍,支付方式缺乏規範。同時,由於一次性獎勵以基金交易爲基礎計算,而非以基金保有量爲基礎,從某種程度上說,這種激勵機制可能誘發銷售人員引導投資人頻繁申購贖回基金。對此,《管理規定》明令禁止基金管理人向銷售機構支付一次性獎勵,規範尾隨傭金。允許基金管理人依據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的保有量向基金銷售機構支付客戶維護費(尾隨傭金),用於客戶服務銷售活動中產生的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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