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

概述
信托

信托制度起源於英國,從誕生至今已有幾個世紀的歷史,在其漫長的發展歷程中,隨着信托概念的不斷發展和大陸法系國家對信托制度的引進,出現了多種信托的定義。1985年在荷蘭召开的國際私法會議上通過的《關於信托的承認及其法律適用的國際公約》中,提出了一種能夠被不同法系國家理解和適用的概念,信托被定義爲:一個人即委托人在生前或死亡時創設的一種法律關系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爲某個特定目的,將其財產置於受托人的控制之下。

起源發展

信托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爲,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托制度起源於英國,是在英國“尤斯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距今已有幾個世紀了。但是,現代信托制度卻是19世紀初傳入美國後,在傳入美國後信托得到快速的發展壯大起來的。美國是目前信托制度最爲健全,信托產品最爲豐富、發展總量最大的國家。

中國的信托制度最早誕生於20世紀初,但在當時中國處於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況下,信托業得以生存與發展的經濟基礎極其薄弱,信托業難以有所作爲。中國信托業的真正發展开始於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產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廢待新,許多地區和部門對建設資金產生了極大的需求,爲適應全社會對融資方式和資金需求多樣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國第一家信托機構——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經國務院批准同意誕生了。它的誕生標志着我國現代信托制度進入了新的紀元,也極大促進了中國信托行業的發展。

信托概念
信托
由於信托是一種法律行爲,因此在採用不同法系的國家,其定義有較大的差別。歷史上出現過多種不同的信托定義,但時至今日,人們也沒有對信托的定義達成完全的共識。
 
中國隨着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於2001年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對信托的概念進行了完整的定義: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爲。定義基本體現了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責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連續性這幾個基本法理和觀念。
基本特徵

信托是以信任爲基礎的財產管理制度是信托特點。 

1、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信任。這是信托關系成立的前提。一是對受托人誠信的信任,二是對信托人承托能力的信任。 

2、 信托財產財產權的轉移是成立信托的基礎。信托是以信托財產爲中心的法律關系,沒有信托財產信托關系就喪失了存在的基礎,所以委托人在設立信托時必須將財產權轉移給受托人,這是信托制度與其他財產制度的根本區別。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上的利益爲標准的權利,除身份權、名譽權、姓名權之外,其他任何權利或可以用金錢來計算價值財產權,如物權、債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都可以作爲信托財產

信托

3、信托關系中的三個當事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處分信托財產是信托的兩個重要特徵。
信托關系多方的,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這是信托的一個特徵。並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托財產,這又是信托的另一個重要特徵。這種信托關系體現了五重含義:一是委托人財產委托給受托人後對信托財產就沒有了直接控制權;二是受托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處分;三是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必須按委托人的意愿進行;四是這種意愿是在信托合同中事先約定的,也是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的依據;五是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必須是爲了受益人的利益,既不能爲了受托人自己的利益,也不能爲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4、信托是一種由他人進行財產管理、運用、處分的財產管理制度。信托機構財產所有者提供廣泛有效的服務是信托的首要職能和唯一服務宗旨,並把管理、運用、處分、經營財產的作用體現在業務中,它已成爲現代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與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信托
①、信托約定(主要指信托合同及其附件)是信托行爲的依據。即信托關系的成立必經有相關信托關系文件作保證。信托行爲的發生必須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進行約定。
②、 信托行爲的體現形式主要有三種:即書面合同、個人遺囑、法院的裁決書。
③、 信托目的委托人通過信托行爲所要達到的目的。信托目的委托人提出並在信托契約中寫明,受托人必須按照委托人提出的信托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
④、 信托的運作:在信托關系中,委托人提出信托行爲,要求受托人代爲管理或處理其財產,並將由此產生的利益轉移給受益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爲管理的處理信托財產,並以自己的名義按委托人所提出的要求將信托財產利益轉移給受益人受益人享受信托財產利益。
⑤、 信托報酬信托報酬是受托人承辦信托業務所取得的報酬。它是按信托財產的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收取的,依據信托合同而定。
⑥、 信托結束:信托結束是指信托行爲的終止。信托不會因爲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被依法解散、撤消或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辭任而終止。信托終止必須是信托文件約定的終止條件發生;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信托被撤消;信托被解除。

①、委托人信托關系的創設者,他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托人提供信托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托人、並有權監督受托人實施信托。
②、受托人承擔着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的責任。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必須恪盡職守、履約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規定管理信托財產的義務。
③、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兒。公益信托受益人則是社會公衆。

信托客體

 ①、 信托財產的範圍:信托財產是指受托人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受托人因管理、運用、處分該財產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屬於信托財產
②、信托財產的特殊性:信托財產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爲獨立性。
③、信托財產的物上代位性:在信托期內,由於信托財產管理運用,信托財產形態可能發生變化。
④、信托財產的隔離保護功能:信托關系一旦成立,信托財產就超越於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自然不能對不屬於委托人財產有任何主張;對受托人的債權人而言,受托人享有的是“名義上的所有權”,即對信托財產管理處分權、而非“實質上的所有權”。所以受托人的債權人不能對信托財產主張權利
⑤、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以及例外:由於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因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一般債權人是不能追及信托財產的,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是一般原則。但根據我國《信托法》規定,仍有例外:一是設立信托前債權人已對該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 二是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的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三是信托財產自身應負擔的稅款;四是法律規定的其他性形。

職能作用
信托
信托的職能概括起來就是“受人之托,履人之囑,代人理財
1、信托的基本職能
財產管理職能,按自己需要隨意利用信托財產

2、信托的派生職能
①、 金融職能即融通資金信托財產多數表現爲貨幣形態。同時爲使信托財產保值增值,信托投資公司必然派生出金融功能。
②、溝通和協調經濟關系職能。即代理和咨詢。信托業務具有多邊經濟關系,受托人作爲委托人受益人的中介,是天然的橫向經濟 聯系的橋梁和紐帶。可與經營各方建立互動關系,提供可靠的經濟信息,爲委托人財產尋找投資場所,從而加強經濟聯系與溝通。包括:見證、擔保代理、咨詢、監督職能
③、社會投資職能。指受托人運用信托業務手段參與社會投資活動的職能,它通過信托投資業務和證券投資業務得到體現。
④、爲社會公益事業服務職能。指信托業可以爲捐助或資助社會公益事業的委托人服務,以實現其特定目的功能。
3、信托作用:信托的作用是信托職能發揮的結果,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場規則的基礎,而信用是信托的基石,信托作爲一項經濟制度,如設有誠信原則支撐,就談不上信托,而信托制度的回歸,不僅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而且對構築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1]
信托種類

信托的種類可根據形式和內容進行不同的劃分。
①、 按信托關系建立的方式可分爲:任意信托法定信托
②、 按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性質不同分爲:法人信托和個人信托
③、 按受益對象的目的不同分爲:私益信托公益信托
④、 按受益對象是否是委托人分爲:自益信托他益信托
⑤、 按信托事項的性質不同可分爲:商事信托民事信托
⑥、 按信托目的不同可分爲:擔保信托和管理信托、處理信托管理處理信托
⑦、 按信托涉及的地域可分爲:國內信托和國際信托
⑧、按信托財產的不同可分爲:資金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其他財產信托等
⑨、按委托人數量不同可分爲:單一信托和集合信托

信托特點

① 信托是以以信任爲基礎的財產管理制度。

信托

信托財產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
③ 信托經營方式靈活、適應性強。
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
⑤ 信托管理具有連續性(信托財產的運作一般不受信托當事人經營情況和財務關系的影響)
⑥ 受托人不承擔無過失的損失風險
⑦ 信托利益分配損益計算遵循實績原則。在受托人按信托合同規定盡職盡責管理信托財產的前提下,信托財產損益計算和利益分配是根據受托人經營的實際結果,而不是根據事先確定的損益標准來計算。
⑧ 信托具有融通資金職能

國投信托有限公司和保利文化藝術有限公司日前聯手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分行共同推出了國內首款藝術品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國投信托·盛世寶藏1號保利藝術品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該產品計劃旨在充分挖掘國內藝術品投資潛力,主要面向建行北京分行私人銀行高端客戶進行銷售,計劃募集資金規模4650萬元,期限爲18個月,信托資金主要用於購买數名著名畫家知名畫作的收益權。

建行北京分行私人銀行投資顧問指出,目前大多數高端投資資產配置相對集中於證券市場,適當配置一些另類投資產品,可以改善資產配置結構、有效分散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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