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

什么是仲裁機構
  仲裁機構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設立,並依法對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爭議和其他財產權益爭議專門地進行仲裁組織
  在我國,仲裁機構是仲裁委員會。由於國內合同和涉外合同不同,我國分別對這兩類合同爭議的仲裁規定了不同的仲裁機構,即我國仲裁委員會分爲兩類:一是對國內合同仲裁委員會,是各地設立的仲裁委員會;二是對涉外合同爭議的涉外仲裁委員會,是中國國際商會設立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它可以在一些地方設立辦事處)。
仲裁機構的法律地位及其性質
  各國的仲裁機構因法律確認的方式不同,其法律地位也有不同。主要有以下幾種模式:
  1.明確規定仲裁機構是法人。以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 (ICSID)、日本商事仲裁協會和我國台灣地區的商事仲裁機構爲代表。
  2.明確規定仲裁機構是公司。以倫敦國際仲裁院、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爲代表。
  3.仲裁機構沒有法律上獨立的地位,它僅作爲民間性機構而存在或是其他有獨立地位機構的附屬。以美國仲裁協會、國際商會仲裁院和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爲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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