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化

簡介


  私有化Privatization 是指公有組織或公有財產所有權人直接或由其代理人越權將公有組織或公有財產以及這些組織財產所有權及其派生權利合法或非法地由公有組織或公有財產的全體公民或某一集體所有轉變爲個別私人所有的行爲及其過程。Privatization 是指公有組織或公有財產所有權人直接或由其代理人越權將公有組織或公有財產以及這些組織財產所有權及其派生權利合法或非法地由公有組織或公有財產的全體公民或某一集體所有轉變爲個別私人所有的行爲及其過程。

實施主體


  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法律上看,私有化的實施主體(包括決策主體和具體的轉讓行爲的實施)只能是擬進行私有化的全體投資者。因此,全民所有制企業或公共設施的私有化的合法實施主體必須是全體公民,而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私有化的合法主體只能是投資創辦該集體企業的全體投資者集體,合作社的私有化實施主體必須是合作社的全體社員4。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只能由這些具有原始投資者地位的所有權人自己決定是否進行的私有化決策才是合法的意愿表示,也只有由所有權人自己親自實施(即通過全體投資者共同投票的方式)或通過法定程序委托實施(即通過全體投資者的代表投票的方式)的私有化才是合法的私有化。非法的私有化行爲實際上就是當權者利用手中的黨權、行政權和管理權進行的搶劫,其行爲本身就是犯罪。但是,大量的事實表明,在包括前俄羅斯、中國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在內的社會主義國家倒向資本主義社會制度的私有化運動中,一些打着“市場化”、“改制”、“改革”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等旗幟進行的私有化幾乎都是由其代理人(黨、政府和企業中黨權的官員)越權違法實施的搶劫活動,是地地道道的犯罪。

有效程序


  私有化的過程應該是一個符合邏輯、符合理性原則、符合法理和符合法定程序的,即從是否進行私有化的決策开始到怎樣進行私有化的每一個具體步驟都應該是合理的、合法的,並能夠得到擬進行私有化的企業的全體(至少應是絕大多數)投資者的認可。否則,所有的私有化方法及其程序均屬於非法的,是無效的。這就意味着,公有企業所有權人永遠都合法地保留着否定非法私有化的一切行爲和私有化結果以及依法恢復企業組織、收回公有企業的原有財產權利-按照馬克思的話來概括就是“剝奪剝奪者”。

制度變遷


  衆所周知,人類社會組織主要包括政治組織(國家、政府機構、黨派、協會等)、經濟組織、宗族組織(家庭、家族、氏族等)、宗教組織、學術組織等。私有化實際上就是對組織制度進行所有權改造,即將原來相當多的一個公衆群體或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某類群體或全部群體所有的組織改變爲個別或一部分人私人所有的組織。然而,上述組織中利益最集中的組織還是經濟組織。因此,一談到私有化,人們首先想到的就是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原來真正屬於社會主義性質的社員所有制企業(主要是曾經遍布全國各個鄉村和城市的信用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顯然,從私有化主要是對經濟組織所有權進行的更換這一點來看,我們不難發現,私有化的本質就是利益鬥爭,即一少部分人通過和平革命的方式獲得公有企業組織及其財產

產權制度變遷


  組織所有權制度安排上是公有制還是私有制主要決定着這樣兩個方面的基本重大問題:一是組織是否可以通過公有制私有制這樣兩種截然不同的所有制來實現社會正義?二是組織是否可以通過公有制私有制這樣兩種完全相反的所有制來實現社會效率?此兩個問題實際上最終還是一個問題,即人類通過組織的建立怎樣才能使整個社會的達到生活質量的最大化?有人認爲,人類的生活質量可能與所有制沒有關系。但是,我們的研究發現,人類生活的幾乎每一個方面都與各種社會組織的所有制存在着密切的關系─所有制決定着人類生活質量的最大化,即不同的組織所有權制度安排意味着人們通過該組織實現的生活質量是不同的。因此,尋找一種能夠實現人類生活質量最大化的所有權制度安排對於人類社會而言竟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這也正是人類歷史上幾乎所有的思想家都特別關注所有制問題的重要原因。在所有制這一關鍵問題上,中國改革开放的官方思想和主流思想主張“不爭論”,同時“不爭論”被認爲是解決一切問題的“快刀”。但是,“不爭論”背後所隱含的潛台詞就是不承認所有制問題是社會正義實現的前提,同時也是回避或不敢正視所有制問題所隱含的深層矛盾。而“不爭論”本身還意味着否定了馬克思主義經典學術思想所主張的社會主義所有制的基本特徵就是公有制這樣一個重大社會主義的前提條件問題,同時也意味着對公有制本身所能夠實現社會正義這一公有制的根本性質的否定。在西方主義6者(主要美國主義7者)的行政倡導和主流學術思想的倡導下,否定社會主義公有制成爲一種沒有思想的時髦,而堅持社會主義公有制也被認爲是“思想僵化”—人類問題在缺乏智慧的時候人們往往只能給對方戴上頂大帽子來顯示自己的權威,實際上就是話語霸權上的淫威,後面正是理屈詞窮。而從實質上看,社會主義公有制在中國社會西方化浪潮中被主流思想和當權者否定的背後實際上正是一部分當權者與全體人民爭奪那些屬於人民共同所有的巨額財富。因此,公有經濟組織轉變爲私有經濟組織就是組織制度的根本性質的轉變,它意味着社會正義本身已經從意識形態到社會實踐上被徹底否定了。

財富所有轉變行爲



  公有制企業財產所有權形式總體上可以分爲三類:一類是社會主義社員所有制8,另一類是國家代理所有制9(即通常所說的“國有制” 10),再有一類就是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社員所有制通常被稱歸名爲“集體所有制”,實際上這是一種重大誤解,社會主義社員所有制簡稱爲社有制,是真正的社會主義性質的所有權制度。而集體所有制和國家所有制實際上是在集權政治制度下對社會主義所有制的歪曲而形成的兩種所有制形式,這兩種所有制的實質就是代理,即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全體公民將屬於全體公民的組織及其財產委托給國家或集體這兩種組織代表全體公民進行組織及其財產管理。但是,由於委托人賦予代理人的權力未建立有效的監督和約束機制,加之政治制度的集權化和委托人分散化形成的代理人權力與責任的非對稱性和不可控制性以及法律空缺和虛置,最終導致了“國有組織”和“國有財產”以及“集體組織”和集體財產效率損失11。
  無論是屬於上述三類所有制形式中的哪一種形式,也否認這些公有企業如何稱呼,所有權的性質都是公有制性質,即財產是屬於一個國家或區域的全體公民或某一類公民共同所有的。私有化的目的就是針對公共所有的財產本身,私有化者的目的也是爲了將公共財產通過各種形式裝入自己的錢袋。筆者經過長期的調查發現,在公有制企業的私有化過程中,絕大部分公有制企業財產公有制企業組織整體都是直接通過無償或象徵性有償的再分配的方式轉變爲私人所有的,真正由民間產業資本通過公平競價的方式實現私有化的幾乎沒有(至少我所調查的案例中沒有遇到過)。



  在1990年代以來的全球性的私有化運動中,俄羅斯的私有化運動影響最爲深遠。因此,值得在此進一步進行研究的問題就是俄羅斯的私有化運動問題。而在全部俄羅斯私有化問題中,俄羅斯所有制法對“私有化”概念的定義問題可以認爲是俄羅斯私有化造成了重重問題的起源。因此,俄羅斯所有制法對私有化概念的界定是一個極其重要的問題。按照俄羅斯所有制法的定義,私有化就是“把國家所有制或市政所有制的企業財產綜合體、房屋、設施和財政轉讓,變成公民和法人私有制”。

存在問題



  這是一種公民化和法人化公共組織及其財產的定義。但是,這一定義還是存在着相當嚴重的值得討論的錯誤和問題的。

實施主體不明確

  該定義並未明確指出法定的私有化主體是誰,這就爲非法定的、非所有權人對公有企業和公有資產進行私有化提供了一個法律空子,從而讓犯罪分子有可趁之機。
  從俄羅斯私有化實施的結果來看,合法的私有化實施主體(人民)在俄羅斯的整個私有化運動中失去了包括決策權和處置權在內的一切財產權利,而越俎代庖者就是政府官員和公有企業中對企業及其財產具有實際控制權的管理者。

接受主體過於空泛

  該定義中所規定的接受主體爲“公民和法人”,而沒有規定爲符合正義原則的、具體的接受主體。因此,這種規定也給個別具有俄羅斯公民身份的官員和其他政治投機分子甚至給外國資本家鑽空子提供了機會。
  從俄羅斯私有化運動的結果可以看到,俄羅斯的公有財產基本上都落入了當年的政府官員、原公有企業管理者這些政治投機分子和社會上的商業投機分子手中。這種結果爲俄羅斯的社會問題埋下了永久的禍根。

實施方式太含糊

  在該定義中,法律所規定的私有化方式只是極其含糊其詞的“轉讓”和“變爲”,而並未規定怎樣“轉讓”和怎樣“變”的方式。
  我們知道,私有化的具體實施方式可以是在全國全部公民中按照人頭等額或不等額有償或無償分配公有資產或公有資產權,也可以是公开或非公开拍賣,還可以是招標出售,最差的方式就是直接無償贈送和內部低價出售。而如果在法律中不明確規定具體的私有化方式,對公有企業具有實際控制權的政府主管部門官員和企業管理者就會選擇最有利於自己的方式進行私有化。而在公民與政府官員和企業管理者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混亂化的條件下,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官員會與公有企業管理者結成利益聯盟共同瓜分公有企業及其資產。而瓜分公有企業及其資產最簡單和最好的方式就是利用法律在私有化方式規定上漏洞,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無償贈送或象徵性低價賤賣給自己-這是由人的經濟人理性決定的。
  從俄羅斯的私有化運動結果看,事實上,政府官員和公有企業管理者共同瓜分公有企業及其資產的現象也成爲了種普遍的事實。中國的私有化運動也證明了上述結論的正確性。

公有概念太狹窄

  對任何一個概念定義的准確性都會直接影響到有關這一概念的問題的適用範圍,尤其是法律對概念定義的准確性就顯得更加重要。而在俄羅斯私有化法中對私有化指向的公有概念過於狹窄,這正是俄羅斯私有化過程中出現非常混亂的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例如,在俄羅斯私有化法中對私有化的對象中並未明確國有資產中的礦產資源、土地和森林資源等重要的國有資產,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這些公有資產是否可以進行私有化以及怎樣進行私有化。這也就爲投機分子瓜分公有資產設置了一個有可趁之機的法律漏洞。中國的私有化運動自公有企業开始後也長驅直入地向資源私有化發起了猛烈的進攻,土地私有化實際上也已經在緊鑼密鼓地展开了,可以從邏輯上推導得到的結果是,等待中國的可能是一場史無前例的災難。
  在最近三十年來標志着社會主義國家倒台的私有化運動中,私有化問題也引起了衆多學者的熱烈關注。其中,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魏伯樂(Ernst Ulrich van Weizsacker)、奧蘭·揚(Oran R. Young)和馬塞厄斯·芬格 (Matthias Finger),他們給羅馬俱樂部提交的報告《私有化的局限》(Limits To Privatization:How to Avoid too Much of a Good Thing)中給私有化下了一個看起來極其勉強的定義:“通過減少或限制政府當局在使用社會資源和提供服務中的職責來增加私營企業在這些事務中的職責的一切行爲和倡議”(魏伯樂,揚,芬格,2004)13。筆者認爲,這一定義至少存在着如下三個問題:
  1.將私有化問題理解爲政府提供社會資源服務的責任的減少,實際上回避了私有化的實質問題─所有制。而回避所有制本身就是回避經濟制度中最敏感、最尖銳、最涉及整個社會成員利益的制度,是把問題輕描淡寫了。因此,這一定義容易使人產生誤解,好像私有化僅僅只是政府爲社會提供服務的減少,而不是一種經濟制度和社會制度的根本性變遷。
  2.將私有化定義爲私營企業提供社會資源服務的職責的增加存在着兩個理解上的錯誤:一是從“私營企業”概念的運用可以發現其對經營權與所有權的不加區別;二是還是存在着提供社會資源服務是一種私人或政府的職責的錯誤理解。事實上,社會資源服務既可能需要由私人來提供,也可能需要由政府來提供,還可能需要由社會共同組織或第三部門來提供。而對於社會所需要的產品服務主體的選擇應當符合提供產品服務是否符合公正原則和效率原則這兩大根本性的標准。
  3.將公有制簡單地理解爲政府行爲,實際上存在着對公有制理解上的嚴重錯誤。因爲,公有制實際上是一個國家或一個區域內的全體公民的共同擁有社會財富的一種所有權制度。這些社會財富主要是指國家行政資源、政府財產、黨產、自然資源(土地、礦產資源、珍稀物種等)、文化資源(文物和其它文化遺產)等等,這些財富是屬於全社會甚至是屬於全人類的,任何私人(包括上到國家元首的官員和下至居住於資源所在地的普通公民)對這些財富行使所有權所有權的任何派生權利(如佔有權、控制權、收益權、處置權等)都是不符合人類正義的,也是不符合自然法的根本原則的。同時,政府只是接受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全體公民通過公認的契約方式進行社會管理的委托而形成的一個法定組織,政府的一切權力都是人民賦予的,其權力的行使必須以履行社會管理責任爲前提。因此,公有制並不是政府行爲。在政府與國有資產的關系上,政府只是在公有制爲國有制形式下的一個接受公民委托進行國有資產管理代理機構(我稱之爲“一級代理”或“初級代理”),而政府官員也只是再次接受政府委托進行國有資產管理代理人(我稱之爲“二級代理”或“次級代理”)。這樣來理解,政府或政府官員只有接受人民的委托對公有企業進行管理權利,不通過人民的決定就對公有企業進行私有化顯然也是違法行爲
  4、農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全體農村社員共同投資創辦的。因此,農村信用合作社是否私有化以及怎樣私有化的決策權屬於全體農民社員。同樣,農村供銷合作社的私有化實施主體只能是全體農民社員,城市供銷合作社的私有化實施主體只能是全體城市合作社社員,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實施主體也只能是全體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社員。這些公有企業是否進行私有化以及怎樣進行私有化的決定權在於全體社員,應通過社會大會或合法的社會代表大會來決定,任何其它的方式都是非法的,是無效的。
  5、例如,按照法定程序由全民進行公決是否對公有企業進行公有化,依法對資產進行合理的定價,通過法律規定公正的、合理的、合法的、具體的資產轉讓方式及其程序等。
  6、西方主義是指在中國社會中存在着的以西方化爲其主張的一種意識形態
  7、美國主義是指在中國社會中存在着的以美國化爲其主張的一種意識形態
  8、社會主義所有制簡稱社有制,它的基本特徵是從個體上是社會主義社員所有,從整體上是社會主義全體人民所有。
  9、人民與國家的關系是委托人代理人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因此,國家代理所有制是社會主義國家在過去的社會主義實踐中的一種所有制形式。這種所有制是一種不完善的社會主義所有制形式。
  10、“國有制”概念是一個錯誤的概念,產生這一錯誤概念的根本原因在於國家的代理人身份被錯誤地識別爲人民的主人。事實上,在國家成立時人民就已經約定,國家只是代理人民對全體公民委托給它的事務進行管理的一個代理機構。因此,嚴格地說,所謂國家所有制(國有制)和國有企業並不存在。
  11、公有企業效率高低不能一概而論,企業效率與所有制無關,而與管理制度相關。因此,我們避免使用籠統地說公有企業效率高低表達語言。但是,中國和其它所有的前社會主義國家在改革過程中“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形成了嚴重的效率損失。並且,在企業改制過程,公有企業效率不僅相對於“理想”的效率而言下降了,而且隨着改制的進行,公有企業效率也在不斷地降低。改革开放以來,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效率降低的原因是,改革效應導致了企業內部人有准備、有計劃地通過搞亂和搞垮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社會主義合作企業,來達到渾水摸魚和提供私有化的證據並進而將公有企業及其財產私有化到自己的名下之目的。因此,在改革過程中公有企業效率降低本身就是公有企業管理層犯罪的一個事實,張維迎等“經濟學家”們將這些犯罪分子崇封爲“企業家”並說他們是“爲社會做出了貢獻的人”是極其荒唐和別有用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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