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融資擔保

什么是國際融資擔保
  國際融資擔保是指以確保債務清償爲目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已的信用資產向外國貸款人所作的還款保證。
國際融資擔保的分類
  國際融資擔保可分爲兩大類:國際融資擔保可以分爲國際融資信用擔保國際融資的物權擔保
  (1)國際融資信用擔保

  國際融資信用擔保又稱人的擔保,指保證人以自己的資信債權人保證對債務人履行債務承擔責任。擔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法人包括借款人以外的其他公司商業銀行、政府、官方信貸機構、中央銀行
  1、國際融資信用擔保的形式
  1)保證。即保證人貸款協議中借款人和貸款人之間協商達成的、關於被保證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協議時、保證人代爲履行或者連帶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協議。在銀行業務中,把這種保證合同稱爲保函,即銀行爲客戶債權人或其他收益人开立銀行保證書。
  2)安慰信。即政府或母公司爲下屬機構的借款公司借款而向貸款方出具的表示愿意幫助借款人還款的書面文件。安慰信最早是爲了規避一些國家關於母公司公司擔保貸款徵稅的規定。安慰信一般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而只是有道義上的約束力。
  3)備用信用證。它是擔保人(开證行)應借款人要求向貸款人开立的付款憑證,是信用證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信用證的派生。它是美國銀行爲了規避美國聯邦法律禁止銀行爲客戶提供擔保而產生的一種變相擔保。當貸款人向擔保人出示該證時,擔保人必須按該證規定的款項支付。備用信用證實際上是擔保人以自身的信用貸款承諾借款人履行債務承擔責任。有關備用信用證的國際規則有國際商會1993年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和國際商會1998年的《國際備用信用證慣例》(ISP98)。
  2、國際融資信用保證的有關當事人
  1)申請人,又稱爲主債務人或委托人,即國際融資協議中的借款人。他向保證人提出申請,要求保證人提供保證。
  2)受益人,又可稱爲債券人,是國際融資協議中的貸款人。
  3)保證人,即根據申請人的要求提供保證,與受益人籤訂保證合同的當事人。
  3、國際融資信用保證主要法律特徵
  1)獨立性。即保證合同盡管產生於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基礎合同國際融資協議,但卻獨立於該合同存在。保證合同與基礎合同項下所分別產生的各當事人權利和義務是相互獨立的。保證人與基礎合同無關,他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將完全取決於保證合同的自身規定。保證合同的獨立性決定了保證人不能享有先訴抗辯權,必須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即使基礎合同的修改,變更或無效,均不得影響保證人在獨立保證合同項下應承擔的保證責任。
  2)無條件性。受益人在按照保證合同的要求提出索賠要求以後,保證人必須無條件地承擔賠付責任。不能以任何原因或任何條件未滿足爲理由而拒絕支付。
  (2)國際融資的物權擔保

  物權擔保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資產權利或物權、爲貸款債務的履行提供擔保。物權擔保分爲不動產擔保和動產擔保收益讓與擔保不動產擔保是在土地或房產等不動產上設置的擔保物權。在國際融資中,很少使用物權擔保方式。
  動產擔保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動產所作履行債務擔保,分爲動產質押與動產抵押。動產質押借款人將動產的佔有移交給貸款人作爲履行債務擔保,如果借款人不履行其債務時,貸款人可以將已經交其佔有的動產申請法院加以拍賣而得到償還。動產抵押借款人將動產的所有權憑證移交給貸款人供作擔保借款人仍保留對該動產的佔有和使用。
  權利擔保主要是股權擔保保險擔保和應收帳款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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