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稅

概述
正稅”的對稱。指隨正稅按照一定比例徵收的稅。其納稅義務人與獨立稅相同,但是稅率另有規定。附加稅以正稅的存在和徵收爲前提和依據。目前,東南亞國家和拉丁美洲國家較多採用各種附加稅。舊中國的附加稅名目繁多,僅國民黨政府的鹽稅就有中央附加、地方附加、外債附加、建設專款等。附加稅額往往超過正稅的幾倍乃至十幾倍。新中國成立後,廢除了國民黨政府的多種附加稅,僅僅保留了少量的附加稅。
內容
從中國現行稅制看,附加稅包括兩種:(1)是根據正稅徵收同時而加徵的某個稅種。這種作爲稅種存在的附加稅,通常是以正稅應納稅額爲其徵稅標准。如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稅額作爲計稅依據的。(2)是在正稅徵收的同時,再對正稅額外加徵的一部分稅收。這種屬於正稅一部分的附加稅,通常是按照正稅徵收標准徵收的。如與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所得稅同時徵收的地方所得稅,是附加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所得稅,按照一定比例應納稅所得額的3%)加徵的稅收,即爲此種附加稅。這裏的地方所得稅實際上是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所得稅的一部分。我國現今附加稅的徵收,通常都有稅法指明的特定目的,如增加社會福利、發展教育以及滿足地方政府的財政需要等。 
運用
附加稅曾被廣泛使用。美國對超過一定數額的收入常採用附加稅的形式進行累進課徵。1960年,美國的聯邦所得稅對全部淨收入課徵30%,同時對應稅收入總額在2500美元以上的,加徵22%的附加稅。中國在20世紀三、四十年代國民黨政府後期,各級地方政府在各種正稅上層層加徵,附加稅名目繁多,僅田賦附加一項即有百余種,其數額常常超過正稅的幾倍甚至幾十倍,成爲勞動人民在正稅負擔之外的又一沉重負擔。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對附加稅進行了嚴格的清理和整頓,其數量大大減少。國家先後徵收過的有工商營業稅附加、工商統一稅附加、農業稅附加、城市房地產稅附加、工商所得稅附加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規定,農業稅以常年產量計稅依據,同時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爲了辦理地方公益事業,可徵收一般不超過納稅人應納農業稅額15%的地方附加。農業稅即爲正稅,隨其徵收的地方附加,則爲附加稅。中國對附加稅收入不納人國家預算管理,而是作爲預算收入由地方政府負責徵收管理,其收入歸地方財政支配,用於城市維護和農村公益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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