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營業稅是指對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行爲爲課稅對象所徵收的一種稅。營業稅是根據不同的計稅依據對徵稅對象規定了不同的稅率,並以此計算應繳納的營業稅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一直就對中國境內從事商業和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營業和服務收入徵收營業稅。1958年稅制改革後,先後將營業稅合並到工商統一稅、工商稅中。1984年,重新單獨設立其稅種,並適當擴大了徵稅範圍。1993年11月26日國務院第十二次常務會議通過,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令第136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27日財政部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營業稅,亦稱“公鈔”。凡在澳門經營商業工業或其他工商業性質活動的個人或團體均爲納稅人。營業稅按不同行業所持牌照,確定不同等級的年固定稅額,並附徵5%的印花稅公共運輸、出租汽車等行業全年的稅額爲150澳元;針織、建築不動產交易等全年稅額爲500澳元;離岸銀行適用18萬澳元的最高年稅額非牟利性的中小學及技術學校、捐贈社會慈善的文藝演出、報刊出版和4人以下的家庭小型工場免徵營業稅營利事業的固定資本額或投資額不超過6000澳元者,按適用年稅額減半徵收。
營業稅特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1)徵稅範圍廣、稅源普遍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爲各種應稅勞務收入的營業額、轉讓無形資產的轉讓額、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三者統稱爲營業額),稅收收入不受成本、費用高低影響,收入比較穩定。營業稅實行比例稅率,計徵方法簡便。
營業稅與其他流轉稅稅種不同,它不按商品或徵稅項目的種類、品種設置稅目、稅率,而是從應稅勞務的綜合性經營特點出發,按照不同經營行業設計不同的稅目、稅率,即行業相同,稅目、稅率相同;行業不同,稅目、稅率不同。營業稅稅率設計的總體水平較低。
營業的計稅依據是提供應稅勞務的營業額,轉讓無形資產的轉讓額或者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統稱爲營業額。它是納稅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在價款之外取得的一切費用,如手續費、服務費、基金等等。
營業稅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
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台商投資企業應當依法繳納營業稅。如果一項銷售行爲即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爲混合銷售行爲。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和零售的企業(包括以貨物的生產、批發、零售爲主,兼營應稅勞務者)的混合銷售行爲,徵收增值稅,不徵營業稅。其他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爲,視爲提供應稅勞務,徵收營業稅。營業稅一共設有9個稅目,一律採用比例稅率,根據行業的不同稅率從3%--20%不等。
徵收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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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運輸業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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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業 |
3% |
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 |
三、金融保險業 |
5% |
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及其他金融業務 |
3% |
包括:郵政、電信 | |
五、文化體育業 |
3% |
包括表演、播映、經營遊覽場所(動植物園)、展覽、培訓、文學藝術科技講座、圖書資料借閱等業務 |
六、娛樂業 |
5%—20% |
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台球、高爾夫球、保齡球、遊藝 |
七、服務業 |
5% |
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遊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及其他服務業 |
八、租賃業 |
5% |
轉讓無形資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作權、商譽 |
九、銷售不動產 |
5% |
銷售建築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
(1)交通運輸業
交通運輸業稅率爲3%。包括:陸路運輸(包括鐵路運輸、公路運輸、纜車運輸、索道運輸及其他陸路運輸);水路運輸;打撈,比照水 路運輸徵稅;航空運輸通過空中航线運送貨物或旅客的運輸業務。通用航空業務、航空地面服務業務,比照航空運輸徵稅;管道運輸;裝卸搬運。
(2)建築業
建築業稅率爲3%。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
(3)金融保險業
金融保險業稅率爲5%。包括:貸款(包括自有資金貸款和轉貸)、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典當業的抵押貸款業務,按自有資金貸款徵稅。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徵稅。
(4)郵電通信業
郵電通信業稅率爲3%。包括:郵政(包括傳遞函件或包件、郵匯、報刊發行、郵務物品銷售、郵政儲蓄,其他郵政業務。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徵收營業稅);電信(包括電報、電傳、電話、電話機安裝、電信物品銷售及其他電信業務)。
(5)文化體育業
文化體育業稅率爲3%。包括:文化業(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業;經營遊覽場所的業務,比照文化業徵稅);體育業(包括舉辦體育比賽,爲體育比賽或活動提供場所)。
(6)娛樂業
娛樂業稅率爲5%--20%。包括:經營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高爾夫球、壁球、網球等項目;經營射擊、遊藝機、跑馬、狩獵(包括釣魚)、遊艇、賽車(專供兒童娛樂的遊艇、賽車除外)等遊藝項目;台球、保齡球、其他遊藝項目。
(7)服務業
服務業稅率爲5%。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遊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及其他服務業。
(8)租賃業
租賃業稅率爲5%。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商譽。
(9)銷售不動產
銷售不動產稅率爲5%。包括:銷售建築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的營業額爲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乘客或者貨物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後的余額爲營業額。
(2)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遊,在境外改由其他旅遊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遊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爲營業額。
(3)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爲營業額。
(5)外匯、有價證券、期貨买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买入價後的余額爲營業額。
(6)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營業稅的起徵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2009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第十條 納稅人營業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營業稅起徵點的,免徵營業稅;達到起徵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營業稅起徵點,是指納稅人營業額合計達到起徵點。
營業稅起徵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營業稅起徵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爲月營業額1000-5000元;
(二)按次納稅的,爲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徵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期納稅的起徵點爲月營業額1000--5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徵點爲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2)納稅人營業額達到起徵點的,應按營業額全額計算應納稅額。
(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應在規定的幅度,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徵點,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條例》規定下列項目免徵營業稅:
(1)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2)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
(3)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4)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5)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6)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除前款規定外,營業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中國過去對營業稅的減免,從性質上看,既有政策性減免稅,也有困難的減免稅;從審批權限來看,既有條例規定的減免稅,也有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准的減免稅,還有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的減免稅。減免權限的分散和減免稅的過多,實踐證明弊病較多,不利於企業間的平等競爭,也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針對這種情況,改革後的營業稅對減免稅政策進行了較大的調整,主要有:
(1)將減免稅權全部集中於國務院,任何部門和地區均無權決定減免稅。
(2)只保留統一減免稅,對企業和個人一律不予個別減免稅。
(3)統一減免稅規定,保留少部分政策性強的免稅項目。
(1)養老院、托兒所、幼兒園、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2)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即殘疾人員本人爲社會提供的勞務。
(3)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4)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5)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6)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
(7)科研單位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
除上述項目外,營業稅的減稅、免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按照營業稅有關規定,納稅人申報繳納營業稅稅款的地點。一般是納稅人應稅勞務的發生地、土地和不動產的所在地。具體規定爲:
(1)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向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稅;納稅人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外縣(市)的,應向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未申報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徵。
(2)納稅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中央鐵路運營業收人的納稅地點在鐵道部機構所在地。
(3)納稅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向其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向該土地或不動產的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納稅人轉讓除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納稅。
(6)代扣代繳營業稅的地點爲扣繳義務人機構所在地。但國家开發銀行委托中國建設銀行的貸款業務,由國家开發銀行集中在其機構所在地繳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在其省級以下機構建立前,其委托中國農業銀行的貸款業務,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省級分行集中於其機構所在地繳納。
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營業稅納稅人發生繳納營業稅行爲應履行納稅義務的時間。一般爲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但同時有下列特殊規定:
(1)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採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自建行爲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納稅人銷售自建建築物並收訖營業額或者取得索取營業額憑據的當天。
(3)納稅人將不動產無償贈予他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不動產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當天。
對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分別採取由扣繳義務人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兩種方法。
營業稅由稅務機關徵收。按營業稅有關規定所確定的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後,計算應繳納營業稅稅款的期限。根據營業稅有關規定,營業稅具體的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納稅人應納稅額之大小核定,納稅人的納稅期限分別爲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納稅人以一月爲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期限,比照此項規定執行。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根據營業稅有關規定負有代扣代繳營業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主要有:
(1)建築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爲扣繳義務人;
(2)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以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爲扣繳義務人;
(3)分保險業務,以初保人爲扣繳義務人;
(4)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應納稅款以售票者爲扣繳義務人;
(5)演出經紀人爲個人時,其辦理演出業務的應納稅款以售票者爲扣繳義務人;
(6)個人轉讓除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無形資產,其應納稅款以受讓者爲扣繳義務人;
(7)境外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爲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者爲扣繳人;沒有代理者的,以受讓者或購买者爲扣繳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