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
原料和材料的合稱。在加工業中,一般將來自採掘業和農業的未經加工的物品稱作“原料”,把經過加工的原料稱作“材料”。如鐵礦石是冶煉鋼鐵的原料,鋼鐵是其他加工業的材料。
原材料的日常收發及結存,可以採用實際成本核算,也可以採用計劃成本核算。
材料按實際成本計價核算時,材料的收發及結存,無論總分類核算還是明細分類核算,均按照實際成本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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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庫存的各種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外購半成品(外購件)、修理用備件(備品備件)、包裝材料、燃料等的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
收到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的原料、零件等,應當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
二、本科目可按材料的保管地點(倉庫)、材料的類別、品種和規格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原材料的主要账務處理。
(一)企業購入並已驗收入庫的材料,按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
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材料採購”或“在途物資”科目,按計劃成本與實際成本的差異,借記或貸記“材料成本差異”科目。
(二)自制並已驗收入庫的材料,按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生產成本”科目,按計劃成本與實際成本的差異,借記或貸記“材料成本差異”科目。
委托外單位加工完成並已驗收入庫的材料,按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委托加工物資”科目,按計劃成本與實際成本的差異,借記或貸記“材料成本差異”科目。
(三)生產經營領用材料,借記“生產成本”、“制造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出售材料結轉成本,借記“其他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
發出委托外單位加工的材料,借記“委托加工物資”科目,貸記本科目。 採用計劃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的, 發出材料還應結轉材料成本差異,將發出材料的計劃成本調整爲實際成本。
採用實際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的,發出材料的實際成本,可以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個別認定法計算確定。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庫存材料的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